“网红”美食柳州螺蛳粉去年出口增六成 出口额达八千多万元******
中新网南宁1月14日电(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柳州市市长张壮13日介绍,2022年预包装柳州螺蛳粉销售收入达到182亿元、同比增长19.6%,年寄递量超过1亿件,实现出口8300万元,同比增长61%。
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在南宁举行,张壮出席了记者会。
张壮表示,柳州市将加快柳州螺蛳粉产业园项目建设,推动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发展。
柳州市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工业重镇。张壮介绍,五年来,柳州市工业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工业总量稳居广西各市首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1258家,产值亿元企业超过400家,百亿元企业超过7家,千亿元企业2家。工业投资持续扩大,2022年增长31%。柳州高新区入围全国园区高质量发展百强,智能家电、智能电网、机器人、装配式建筑、旅游装备制造、大数据等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壮大。
张壮称,柳州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7家,自治区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89家,均位居广西第一。先后成为“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获批广西首家自治区实验室——广西新能源汽车实验室。
此外,柳州市汽车、钢铁、机械等三大主导产业持续壮大,上汽通用五菱成为累计产销量突破2500万辆的车企。汽车芯片国产化取得重大突破,零部件本地配套率达56%。柳钢集团品种钢占比超过68%,柳钢集团本部钢材产量突破1800万吨。柳工第二代电动装载机实现上市,电动装载机销量占比超过50%。
值得一提的是,柳州市新能源汽车产量累计突破170万辆,约占全国1/10。柳州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建成动力电池产能16GWh,在建产能66GWh。
张壮表示,2023年,柳州市将重点推动上汽通用五菱“一二五”工程,东风柳汽“E56”战略,推动青山瑞浦、国轩动力电池(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