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⑬保障粮食稳定安全重在调动农民积极性******
作者:钟钰、李天祥 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
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有赖于要素投入保障、科技支撑和政策支持,但农民作为种粮微观决策主体,直接决定着这些因素对于粮食生产的作用效果。
从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看,保证农民种粮经济上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是制定粮食政策的基调,需要在“节本”“降本”“增效”三个层面协同发力。
节本需要适度经营、机械替代、科学减施并行
“节本”是指在不影响生产效果的前提下,提高规模经营水平,科学减少粮食生产要素投入数量。“节本”力求靶向精准。
一是推进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总结推广“按户连片耕种”“一户一块田”等经验做法,通过完善承包关系,促进承包地集中连片;推广土地股份合作、联耕联种等规模经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利不确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或统一发包给新型经营主体。
二是加强农机装备攻关,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围绕粮农生产需要,按照节本降耗的标准,加强国外先进农机研发和制造技术的引进消化,加快节水灌溉、精准施药、定位施肥、秸秆处理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重点围绕双季稻机械化移栽、玉米籽粒机收等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种业机械化短板,推广应用一批高适应性技术装备和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实现农机农艺深度融合。
三是加强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产要素集约化利用。运用市场化、多元化的服务创新,逐步让科学、精准、高效的生产技术进村、入户、到田,以提高单产、改善品质、降低物耗。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等为粮食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扩展农业分工经济。
降本需要合作组织、补贴支持、公共投资兼推
“降本”是指通过市场策略、政策支持和公共投资等,降低粮食生产要素投入价格,减少粮农投入成本。“降本”力求多元高效。
一是提升粮农的合作化和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精英的带动作用,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按照平等、自愿、互助的原则组织起来,引导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助推构建互助共享的生产经营关系网络,提升小农户参与市场议价、融入大市场的能力。
二是优化粮食补贴政策与补贴方式,降低要素获取成本。一方面,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覆盖范围和支持力度。将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另一方面,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和金融支持模式。推进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更多更好的新产品。扩大粮食产业链的信贷投放规模,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抵押质押物范围等。
三是发挥公共投资对私人投入的替代效应,降低生产投入成本。包括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力度,创造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条件,并将晒场、烘干等配套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范围;集中建成一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加大农业科研、粮食储备、质量检测、市场促销等公共投资,改善流通领域基础条件和运行效率;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贴、项目资助等方式,提高粮农社会化服务可及性,减少私人支出成本。
增效需要延伸链条、优质优价、循环利用共振
“增效”是指通过延伸产业链条、鼓励优质优价、提高循环利用等,提升粮食生产附加值和经营收益。“增效”力求融合互促。
一是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让粮农更多分享增值红利。加快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打造粮食产业集群。按照有利于粮农分享增值收益的方向,重点培育各类粮油专业合作组织,探索和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公司+粮油购销企业+农户”等不同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升粮农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和增收能力。
二是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升级,加快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建设。着眼全产业链各环节,促进粮食优产、优购、优储、优加、优销“五优联动”,通过实施绿色仓储提升、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质量追溯提升、机械装备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节粮减损健康消费提升等“六大行动”,全面推动粮食产业链转型升级,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三是提高粮食产品循环利用程度,提升综合经济效益。加快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通过推广应用低碳低耗、循环高效的绿色生产和加工技术,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与产品附加值,提升粮食产业经济效益和种粮农民收益所得。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